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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对餐饮服务业霸王条款说“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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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3-26 1:04:48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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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看看说说盐城的服务业”系列报道后,市民反映强烈,不断给江南时报打来电话诉说自己在餐饮消费中遇到的烦心事,市民除了普遍反映餐饮业服务质量不高外,就是酒店餐饮业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农民街一家饭店的川菜特别有名气,以前我和朋友经常去吃,但从去年开始,这家饭店做出规定:顾客不许自带酒水。这也罢了,可是他卖的酒比外面贵好多,我们就是想不明白,他凭啥不许我们自带酒水,这不是霸王条款吗?”市民王先生很气愤地向记者讲述,“更可气的是,当我们向饭店负责人理论时,他却不屑一顾地说‘你吃就吃,不吃拉倒’,从那以后,我们就再也没去过,太可恶了!”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不少酒店、茶座、KTV、西餐厅都可以看见悬挂着“禁带酒水”的牌子。
《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并且应向消费者出具合法凭证。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市消费者委员会,据该协会薛先生介绍:餐厅酒楼等餐饮店要求顾客“禁止自带酒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店家有权维护自身利益,应以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有法律专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是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自带酒水进茶座、餐厅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是也应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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