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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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餐饮软件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3 6:11:24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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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全国性法规 题目: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颁发字号: 发文机关:卫生部 收文机关:
【发布时间】:1986-11-14 【生效日期】:1986-11-14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1986年11月14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条“食品不得加入药 物。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 定,为加强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人 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 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 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厂,须经省、市、自治区的产品主管部门,卫生 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商 业部门加强验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生产食品营 养强化剂,必需氨基酸不能以小包装形式出售。 第四条 食品加工,经管部门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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