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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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餐饮软件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3 6:11:25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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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全国性法规 题目: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颁发字号:第5号 发文机关:卫生部 收文机关: 【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5号 【发布时间】:1990-11-20 【生效日期】:1990-11-20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调味品的卫 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酱油、食醋、味精、食盐(其中包括海、井、矿、湖 盐)、复合调味品等。 第三条 生产加工调味品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毒物质的原料。生产用水应符合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 标准》。 第四条 调味品生产要不断改革工艺,使机械化、密闭化生产逐步代替手工操作。 在采用新工艺生产新产品时,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方 能投产。使用新菌种时,应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后,方能投产。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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