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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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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餐饮管理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5 0:26:01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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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为农村民营经济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十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商 业性担保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提升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监管办法。 从2004年起,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增加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安排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04年省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今后逐年增加。采取拨款、贴息等方式,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发展,扶持服务体系建设、民营经济集聚发展、技术创新、人才培训,以及用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和奖励先进等。 各级政府采购要明确比例,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和“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省政府给予奖励。 (十六)加大对苏北地区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 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要向苏北倾斜。所有扶持资金用于苏北的比例要逐步增加。苏北各市可根据各自实际,采取更加灵活的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 六、不断完善民营经济服务体系 (十七)改进政府服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要求,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企业代表,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服务民营企业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民营企业公布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 加强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十八)完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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