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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工商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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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餐饮管理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5 0:26:02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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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做好再就业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2002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国务院、辽宁省和大连市相继出台了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为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做好再就业工作,现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收费政策 (一)凡持有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从办理个体注册登记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交下列费用: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集贸市场管理费; 4、经济合同鉴证费; 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根据大价发[2003]12号文件精神,在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即2002年9月30日(不含30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按原优惠政策执行;在2002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首次办理营业执照尚未享受优惠政策或享受的优惠政策未达到现行政策标准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现行优惠政策。 (三)下岗失业人员在市场内租用多个摊位经营的,只能按一个摊位享受优惠政策;雇用他人经营或转租、转卖摊位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四)按照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和大价发[2003]12号文件精神,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3年内减半缴纳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和私营企业会费。此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减半会费的程序是: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所在区市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劳动部门的认定意见,经区市县协会审核后上报市协会,再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二、关于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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