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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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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餐饮管理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5 0:26:02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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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和法律责任。
(四十八)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切实发挥其组织、推动、指导、督查和协调等职能作用,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的投资环境、发展情况等方面工作进行评议,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综合经济部门或工商分局,并配备懂经济、会管理、善协调的精干人员专门从事此项工作。
(四十九)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要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3]5号),并依据本文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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