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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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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餐饮管理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5 0:26:30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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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 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 3、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 4、 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 5、 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 6、 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 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收费政策
1、 严禁借各种名义向区内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和强制接受指定服务。市内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向区内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含集资、捐助基金),必须凭“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依据及标准, 并在《企业收费登记卡》上登记,否则企业有权拒缴。 2、 企业除社会保障性和上缴省、市的收费项目以外,留给本市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市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3、 新办生产性项目的外资企业,供水增容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收50%,内资企业按规定收费标准减收40%。自设专用供水管道的,免收供水增容费。实行单回路供电的企业免收供电贴费。
服务保障
1、 开发区招商局负责来区客商接待、投资环境介绍、 有关政策咨询等一系列服务,并负责协助外商办理所有审批手续。 2、 建立投资安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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