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对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 |
|
| 作者:餐饮管理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5 0:26:42 | 【字体:小 大】 |
|
|
|
|
记证复印件;
5、引荐者申请报告;
6、外地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7、项目中的杭州合作方推荐报告;
8、《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9、引荐者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
引荐者第二、第三次向奖金审核机构申报引荐者奖励时,需分别在外地来杭企业第一、第二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向奖金审核机构提供上述材料及该企业第一、第二个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和缴税凭证。
(二)引荐者奖励按照自主申报、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奖励审核机构由市(区)经协办、项目立项审批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组成。
奖金每月审核一次,经审核后发给《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
(三)引荐者持《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如引荐者不能亲自前来领奖,可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在领奖时应提交引荐者的委托书和引荐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凡项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奖金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分批兑现。
五、奖金来源
(一)奖金由各级财政分别列支。国家级开发区项目的引资奖金,由各开发区财政列支。国家级开发区以外的投资项目,税收归属市本级财政的,奖金由市本级财政列支;投资项目的税收归属区财政的,奖金由区财政列支。
六、奖金分配
(一)凡引荐者为集体或单位的,奖金可集体分配,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
(二)凡引荐者为个人的,全部奖金归个人所得;如引荐者为数人,由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
(三)引荐者所得奖金(指个人所得部分)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
|
网友评论:关于对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