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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个体经济保护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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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餐饮管理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5 0:26:42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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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个体私营经济是杭州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予以鼓励和引导,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监督,对损害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新闻媒介对损害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享有以下自主经营的权利: (根据国家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决定自己的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依法自主决定内部的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利润分配; (三)依法招聘或辞退员工、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依法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 (四)与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合股或联合经营; 五)平等地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组织的产品或技术鉴定、质量认证、技术培训、经济技术贸易洽谈会、商品技术展销交易会及其他行业活动。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市场准入的平等待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出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私营企业可按规定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到境外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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