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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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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餐饮管理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5 0:26:54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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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 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 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 品名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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