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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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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餐饮管理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5 0:26:54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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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 更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 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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