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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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餐饮管理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5 0:26:54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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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五)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十三、科学技术部每年发布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十四、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十五、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十六、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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