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 作者:餐饮管理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5 0:26:55 | 【字体:小 大】 |
|
|
|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修正本)(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五章公司债券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