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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创业促进富民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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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餐饮管理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5 1:00:52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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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创业、促进富民,制定如下意见:
一、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帐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的,也可凭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其注册资本的数额。投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确认投资人缴付的非货币出资数额。企业设立后出具非货币出资的权属证明或审计报告,证明资产归属本企业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登记。
二、扩大注册资本分期缴付范围。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只需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其余部分可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投资人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金)数额、设立时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期限,以及投资人以承诺的全部出资数额对企业承担责任的内容。注册资本(金)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缴付其未缴部分。注册资本(金)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申请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的企业,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颁发有效期限与企业缴付最近一期注册资本(金)时间相一致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中注明企业缴付注册资本(金)的实际数额,到期未缴清注册资本(金)的,应办理减资手续。申请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规定或属于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全部缴清注册资本(金)。
三、放宽中国公民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外,中国公民(含在职人员)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四、简化名称登记注册程序。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名称查重、名称登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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