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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理财产品注意维护三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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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餐饮管理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5 1:01:36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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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昨天公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旦这部法规正式实施,投资者在购买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和外币理财产品时,将可以依据这部法规的三大要点,维护自己的权益。
拒绝高息揽储、捆绑销售
根据《办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理财计划可以包括储蓄存款产品,但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当做理财计划或理财产品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或捆绑销售。据了解,从去年开始,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开始试点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但在早期的理财产品中,均要求投资者按照一定的比例搭配同期限的储蓄存款,并被银行冻结在指定的账户之中。
今后,如果银行再对您提出这种“无理要求”,您将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反映。而银行也将严格遵守法规的规定否则就要接受银监会的严厉制裁。
5万元起才可获得保证收益
在昨天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以上,外币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10万元以上,外币应在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在存款利率未实现市场化之前,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也就是说,如果您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门槛在5万元以下或者等值外币时,您将不能够得到银行的保底收益,而银行也只能够依照法规,承诺“预期收益”。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所推出的产品基本采用了“预期收益”说法,防止误导投资者。
银行应明示风险
在本次法规中,要求银行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定期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提交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另外,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度编制有关理财计划的财务报表,说明投资收益情况,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相关报表。
在理财计划终止,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银行需要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商业银行可就相关服务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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