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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出台《条例》 餐饮扰民高罚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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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餐饮管理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3 5:51:08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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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开设营业性餐饮服务场所,对现有设在居民楼内污染扰民且不治理或停业的,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依法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增加了较多的“刚性”规定。
《条例》针对燃煤、汽车尾气、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油烟等影响西安市空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因素,做出了更为严格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居民楼内营业性餐饮场所油烟噪声污染扰民等难以解决的问题。《条例》规定,今后居民楼底层不得新建、扩建、改建营业性餐饮场所,对现有设在居民楼内污染扰民且不治理或停业的,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条例》授权市政府划定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对在限制燃煤区内违法使用燃煤设施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燃用不符合规定煤炭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汽车尾气也是大气污染的一大公害,《条例》规定,今后机动车上路将随时接受道路抽检,对抽检时废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司机现场处50元罚款,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不治理的车主可处2000元罚款。同时《条例》还对城市建成区施工建设扬尘管理做出明确规定,装卸、储存、堆放易产生扬尘物质管理不善而导致扬尘污染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两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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