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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要求餐饮单位禁用来历不明食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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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餐饮管理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5-10-3 5:51:10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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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山东省卫生监督所了解到,今年4月和7月,山东省某建筑工地食堂和一餐馆先后发生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造成24人中毒,该所今天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立即开展专项治理,重点加强中小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卫生监督检查,消除潜在隐患。
《关于强化食品卫生监督防范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的紧急通知》介绍,常见亚硝酸盐有亚硝酸钾和亚硝酸钠两种,极易当作食盐、味精或白糖误用,口服亚硝酸盐0.2-0.5克即可中毒,摄入3克可致人死亡。日常生活中引起亚硝酸盐中毒的主要原因有: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味精或白糖;将含亚硝酸盐的“工业用盐”当食盐用;食用含硝酸盐、亚硝酸盐较高的腌制肉制品、泡菜及变质的蔬菜;饮用硝酸盐或亚硝酸盐含量高的苦井水、蒸锅水;肉制品加工时作为发色剂超量使用亚硝酸盐。其中,以误用误食造成食物中毒最为多见。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立即开展食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加强中小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卫生监督检查,加大对餐饮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力度。通知规定各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尤其是建筑工地食堂)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及其他工业用盐,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 另外,通知强调了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并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建立食物中毒快速反应机制,在及时上报有关信息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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