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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商号与企业名称冲突
作者:餐饮管理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4-10-31 0:53:01 | 【字体:
特许经营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商标权的许可使用,但在服务行业的特许经营中,“商号”或曰“字号”的许可使用同样十分重要。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企业名称的内涵,即企业名称是由商号或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在特许经营的实践中,被特许者最迫切要取得的除商标外,就是特许者持有的商号。尤其是在餐饮服务行业,很多情况下,服务商标就是特许者的商号,如“全聚德”、“烧鹅仔”、“东来顺”等企业,其“商标”和“商号 ”就是重叠的。一般情况下,被特许者将取得授权许可的商标或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再加入地域名称即可获准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同时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按照此规定,如果某个知名商标中的文字,被他人抢先登记在当地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作为商号,那么,就会发生使用在先的商标与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或使用在后的商标与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面就是一起特许经营中经常遇见的商标、商号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的典型案例。

    国内一餐饮企业下称A公司,已在全国发展了40多家加盟连锁店,其商标和商号是相同的,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西南某省会一企业下称B公司,早在1997年就看好了A公司的牌子,并与A公司商谈过合作事宜,希望在该省会城市开设A公司的加盟店,为此,双方还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因B公司没有交纳加盟金及其他原因,合同没有生效。两年以后,B公司在当地注册了一家餐饮企业,把A公司的商标文字用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作为商号使用,店堂内外的装饰、装潢等各方面也都是仿效A公司的风格而做。A公司知道B公司的情况后,通过实地调查,发现B公司虽然也打出了与A公司一样的商号,貌似A公司的加盟店,但在菜品及服务质量上却与A公司的加盟店相去甚远;另外,B公司为扩大影响,公开在当地报纸和店堂内的宣传材料上,以A公司加盟店的名义对外宣传,使当地消费者误认为A公司确实进入了当地市场,B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A公司的商誉,对A公司进入该地区造成了很大的阻碍。A公司遂以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B公司诉上了当地法院。本案现已审结,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的行为对A公司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及不争当竞争行为,公开向A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A公司的相关经济损失。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B公司的上诉。此种情况的出现,不仅使特许经营企业总部无法顺利进入该地区,加盟者也会因为侵权行为的存在,无法有效地利用从特许者手中得到的商标或商号使用权,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对特许经营的发展造成很大的阻碍。

    目前法律上处理这类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即商标与企业名称哪个权利在先即予以保护。解决这一冲突的法律规范,除《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门法律外,还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而上面所指的混淆主要包括: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了处理这类纠纷的原则即: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但是,由于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别受《商标法》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范和调整,但这两部法规之间又没有明确具体的衔接性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解决商标使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操作起来还是有一定的困难,在此情况下,极易使不正当竞争者有机可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特许经营也将越来越规范化,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特许经营运作,维护特许企业的合法权益,是特许经营企业良性发展的前提,任何希望通过钻法律空子达到赚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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