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太郎日本美食广场联盟商家合作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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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餐饮管理 文章来源:本站收集 更新时间:2006-1-18 0:06:29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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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太郎日本美食广场联盟商家合作协议
甲方: 桃太郎(厦门)餐饮有限公司 乙方:
桃太郎日本美食广场隶属桃太郎(厦门)餐饮有限公司,系厦门主营日本料理的大型美食广场。桃太郎为更好地服务于其VIP持卡贵宾,建立更完善的服务体系,同时为联盟商家推广品牌,现诚邀乙方加盟,以实现双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精诚合作,双方本着共同发展的目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为乙方的VIP持卡贵宾提供到甲方消费等同于甲方VIP持卡贵宾的九折优惠(酒水及商务套餐除外)。 2、 甲方在入门处大幅宣传栏为乙方提供放置乙方品牌宣传的位置,乙方可在甲方既定的格式自制品牌宣传标志放置。 3、 甲方为乙方的员工提供到甲方消费九折的优惠(凭乙方员工工作证)。 4、 甲方为乙方的会员活动等集体宴会提供优先预定、优惠消费的权利。 5、 甲方在其企业网站为乙方提供乙方企业网站的LOGO链接,并提供乙方发布相关活动的协助。 6、 甲方有义务指定一名联系人作为与乙方联盟的执行联系人。该执行人必须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友好接受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所做的其他合作事宜的洽谈。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为甲方的VIP持卡贵宾提供到乙方消费等同于乙方贵宾卡的打折优惠,即: (请列出具体的优惠: )。
2、 乙方在企业内显目处为甲方提供放置甲方品牌宣传资料的位置。 3、 乙方为甲方的员工提供到乙方消费 折的优惠(凭甲方员工工作证)。 4、 乙方在其企业网站为甲方提供甲方企业网站的LOGO链接,并提供甲方发布相关活动信息的协助。 5、 乙方有义务指定一名联系人作为与甲方联盟的执行联系人。该执行人必须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友好接受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所做的其他合作事宜的洽谈。
三、 双方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1、 甲、乙双方均不得泄露对方的业务机密。 2、 若甲方的VIP持卡贵宾在乙方消费时发生涉及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反之,相同。 3、 甲、乙双方应利用各自的对外公关活动、形象宣传,扩大对方的市场影响力,积极引导各自的客户群成为对方的客户群,从而达到扩大消费群体的目的。 4、 双方应诚实信用地确保顾客真正享有本协议签定的消费优惠待遇,禁止欺骗行为,否则非责任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协议,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在执行中遭遇任何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必要时经双方一致通过方可以做书面形式的刚该。
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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