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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48-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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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7 22:35:37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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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项 目
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
洗车,扫除
浊度,度
10
5
溶解性固体,mg/L
1200
1000
悬浮性固体,mg/L
10
5
色度,度
30
30
臭
无不快感觉
无不快感觉
pH值
6.5~9.0
6.5~9.0
BOD5,mg/L
10
10
CODcr,mg/L
50
50
氨氮(以N计),mg/L
20
1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450
氯化物,mg/L
350
30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1.0
0.5
铁,mg/L
0.4
0.4
锰,mg/L
0.1
0.1
游离余氯,mg/L
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
总大肠菌群,个/L
3
3 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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