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
|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10:55 | 【字体:小 大】 |
|
|
|
|
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 1993年7月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 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国家 取措施,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 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努力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 农村的生产力,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土地和各种资源,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应 ,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 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建设共同富裕的文明的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业企业和其他农 业企业。 第三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於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 外,属於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於国家所有;由法律规 定属於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除外。 第四条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 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 在农村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振兴 农村经济。 第六条 国家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 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七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 进步和发展教育振兴农业。 第八条 国家发展水利事业和农用生产资料工业,为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提供 物质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发展农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农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统一负责、[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
网友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