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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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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11:03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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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分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保健食品和国产保健食品。
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保健食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保健食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送检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国产保健食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国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及依据
3、功效成份、含量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说明书样稿
9、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如国内外有关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二、进口保健食品(原件1份,复件13份):
1、进口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请表
2、产品配方及依据
3、功效成分、含量及功成分的检验方法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8、产品说明书
9、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1、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如国内外有关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第七条申报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功效成份鉴定报告
稳定性试验报告
卫生学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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