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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11:08 | 【字体:
  
第三章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第八条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 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
  
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进口酒类零售业务,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并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第十二条 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 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
  
(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第十三条 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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