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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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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11:08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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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实施日期2000-2-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 标签审核 第六条 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 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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