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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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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11:09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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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附报以下材料: (一)当地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主要原料产地的《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报告》(附件三)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食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当年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产品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四)生产单位填报的《生产过程控制“公害”情况表》(附件四) 第十条 农业部指定的食品监测部门受托后依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出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留监测部门,一份通知企业、两份报农业部。) 第十一条 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部门接到检测结果报告后按“绿色食品”标准组织审核,对达标产品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证书,并公告于众。 第十二条 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允许申请单位经九十天的整顿,再次送样重新检测。重新检测合格的颁发“绿色食品”证书;对两次检测不合格者,一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对第一次检测不合格,一百二十天内不再送样复检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季节性产品除外)。 第十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实行部、省、生产单位三级管理制度。部主管部门负责标志的资格审查、证书的颁发与宏观监督管理;省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及生产条件进行初审并承担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及其它有关管理办法。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其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 在标志有效期满前90天内,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复审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企业因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准及注册商标有变化,必须及时申请复审。 第十五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在标志有效期内,应接受农业部指定的环保监测及食品监测部门的抽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标志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撤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等处罚。 (一)粗制滥造、掺假、降低产品质量标准的。(包括用户确有证据,提出批量退货或出现产品质量、卫生标准事故的) (二)经抽查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期整顿后无效的。 (三)将“绿色食品”标志转让其它生产销售部门使用的。 (四)违反《农业部“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计划外产品擅自使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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