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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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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11:10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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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淮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 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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