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内容地图  美食地图  软件地图 登录
网站首页餐饮资讯饮品酒水餐饮图片软件下载餐饮商城供求信息企业招聘餐饮论坛餐饮博客

新闻 菜品 运营 E化 外语
固顶文章 麦当劳涉嫌贩卖过期食品
固顶文章 肯德基中国门市3个月内全部组建工
固顶文章 胡润餐饮富豪榜 谭鱼头老板极力否
固顶文章 60亿元身价 味千拉面造就中国餐饮
固顶文章 全聚德深交所上市“造血” 姜俊贤
固顶文章 蔡达标:执着练就“真功夫”
固顶文章 2008北京奥运会:中国食品前所未有
固顶文章 实用开店选址指南
固顶文章 花40万巨款留学 回国当餐饮服务员
固顶文章 连煜钗:Cy110.com特邀专家顾问
相关文章
广州食品企业有QS证酝酿
廊坊市餐饮业食品安全将
全聚德深交所上市“造血
蔡达标:执着练就“真功
2008北京奥运会:中国食品
天津将放宽食品店小餐饮
POLAGRA-FOOD 波兰国际食
健康饮食:冬季多吃“养
烂水果不烂部分也有毒
健康饮食:冬季养胃的黄
最新推荐最新热门
赞助商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餐饮运营网 >> 餐饮资讯 >> 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法规 >> 国内法规 >> 文章正文
高级搜索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11:10 | 【字体:
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实施《目录》中产品认证、检测和检查工作;
  
(三)保证认证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定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目录》中产品认证信息;
  
(五)保守认证产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六)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认证机构转让认证受理权、认证决定权、检测权和检查权;
  
(七)不得从事认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和产品开发工作;
  
(八)不得擅自与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签署双边或者多边互认《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检测和检查结果的协议;
  
(九)不得依照前项所述协议颁发《目录》中产品认证证书;
  
(十)配合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违反质量认证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一)建立《目录》中产品认证投诉、申诉制度,公正处理指定范围内的《目录》中产品认证的争议。
  
第二十四条 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二)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三)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四)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
  
(五)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六)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七)接受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跟踪检查。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文章录入:cy110    责任编辑:cy110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