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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11:10 | 【字体:
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进行初审。
  
(一)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全面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各种评价、检验报告的出具单位的资格是否符合《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重点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省级评审委员会必须对初审的产品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上报卫生部。
  
第七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进口保健食品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上报的产品进行终审,重点审查保健功能及说明书、标签内容的真实性,为卫生部审批保健食品提供技术评审意见。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会议时间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第九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无特殊原因,评审委员应出席评审会议。
  
第十条 评审会议必须在有2/3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召开,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认为评审通过。
  
第十一条 被评审产品如涉及某评审委员,评审时若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该回避。
  
第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评审委员应将全部评审资料交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并必须对被评审产品的配方和工艺保密。
  
第四章 保健食品的评审
  
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名称的审查
  
产品命名应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申报资料中应包括命名说明。
  
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申请表的审查
  
申报者应采用卫生部统一印发的《保健食品申请表》或《进口保健食品申请表》,按“填表说明”填写,不得将需填写的内容复印后粘贴到表上。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配方的审查
  
(一)产品所用原料应满足《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
  
(二)产品配方应满足《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要求。
  
(三)配方含量必须真实,并提供配方依据。
  
(四)以菌类经人工发酵制得的菌丝体或菌丝体与发酵产物的混合物为原料的,必须提供所用菌株的鉴定报告及稳定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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