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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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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11:10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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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以微生态类为原料的,必须提供菌株鉴定报告及菌株的稳定性试验报告,同时应提供菌株是否含有耐药因子等有关问题的资料。 (六)以藻类、动物及动物材料等为原料的,必须提供品种鉴定报告。 (七)以从动植物中提取的单一有效物质或生物、化学合成物为原料的,需提供该物质的理化性质、毒理学试验报告及在产品中的稳定性试验报告等资料,并尽可能地提供该物质的化学结构式。 (八)产品所用加工助剂及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九)对具有抗疲劳作用、改善性功能作用、促进生长发育等作用的产品,需提交有关兴奋剂和激素水平的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生产工艺审查 (一)生产工艺应合理,必须符合《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生产工艺应包括各组份的制备、成品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第十七条 质量标准审查 (一)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订原则。 (二)所有能反映产品内在质量的指标均应列入标准。 (三)质量标准应对产品的原料、原料来源、品质等作出规定。 (四)质量指标中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 (五)原则上应制订特异功效成分指标,并附定性、定量检测方法。 (六)制订编制说明,说明质量标准中各项指标制订的意义及依据。 第十八条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的审查 (一)产品必须完成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这是评审产品安全性的必要条件。 (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1~15193.19-94)的规定执行。 (三)保健食品原则上必须完成《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规定的第一、二阶段的毒理学试验,必要时仍需进行进一步的毒理学试验。 (四)对以单一营养素为原料的产品,在理化测定的基础上,若用量在安全剂量范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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