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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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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11:10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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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一般不要求做毒理学试验。但对以多种单一营养素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仍需进行安全性评价。 (五)对以生物提取物及化学合成物为原料的产品,若国内外已有大量的安全性评价资料证明该物质是安全的,在证明产品所用该物质的理化性质和纯度与文献报道一致的前提下,一般不要求做毒理学试验。 (六)以普通食品原料和/或药食两用名单之列的物质为原料的产品,一般不要求做毒理学试验。 (七)卫生部已批准生产和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在申报保健食品时,一般不再要求做毒理学试验。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报告的审查 (一)审查产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性评价试验,以评价产品是否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产品的功能学评价试验必须在卫生部认定的机构进行,并应严格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进行。 (三)进口保健食品的功能学评价试验或验证工作,须在卫生部指定的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检测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技术中心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进行。 (四)对以单一营养素为原料的产品,在理化测定的基础上,若用量在安全剂量范围内,且达到有效剂量,一般不要求做功能学评价试验。但对以多种单一营养素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仍需进行功能学评价试验。 (五)对营养强化食品,若宣传其功能,应按保健食品申报。 (六)未列入《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的功能学评价项目,在申请者提供方法的基础上,经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或卫生部认定的其它功能学检验机构进行功能学评价试验,如试验结果肯定,该产品可申报保健食品,但必须提交具体试验方法及有关参考文献。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可靠性,由卫生部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专家评定。 第二十条 功效成分资料的审查 (一)原则上申报资料应提供产品功效成分含量测定报告。 (二)单一功效成分的应提供该成分含量测定报告。 (三)多组分产品,原则上应提供主要功效成分含量测定报告。 (四)因在现有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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