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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评审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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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11:10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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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原料名单及含量。 第二十一条 产品稳定性资料的审查 (一)产品的稳定性是其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是核定产品保质期的主要依据。 (二)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申请者须提交产品的稳定性资料。 (三)稳定性试验是将定型包装的产品置于温度37-40℃和相对湿度75%的条件下,选择能代表产品内在质量的指标,每月检测一次,连续3个月,如指标稳定,则相当于样品可保存两年。有条件的申请者,还可选择常温条件下进行稳定性试验,周期一年半,此法较前者更可靠。 (四)产品的稳定性试验,至少应对三批样品进行观察,所有代表产品内在质量的指标均应监测,并应注意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对产品稳定性的影响。 (五)有明确功效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供功效成分的稳定性资料。 (六)稳定性试验报送的资料,应包括试验方法、数据、结论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的审查 (一)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 (二)进口保健食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须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具。 (三)应提供近期三批有代表性样品的检测报告。 (四)所检指标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审查 按《办法》第四章及《保健食品标识规定》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国内外有关资料审查 应尽可能地提供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研究利用情况及有关文献资料。 第二十五条 对申报资料及样品数的要求 (一)经初审合格后上报卫生部的申报资料,至少一式20份。 (二)《保健食品申请表》或《进口保健食品申请表》要求有3份原件,其余可用复印件。 (三)上报卫生部的所有检测报告必须有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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