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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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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11:10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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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暗示; (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 第九条 大众传媒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 (二)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 (三)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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