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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学 (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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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旅游… 文章来源:中国旅游饭店行业 更新时间:2007-11-22 18:07:09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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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隐瞒重大情形或提供虚假情况(旅行社出境代理问题等)。 5、合同效力原则 即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注意: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有效。 2 合同订立 2.1 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整个民事能力制度的基础,包括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 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c.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a、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或16-18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和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
3、代理合同问题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代订合同有以下特征: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 b.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 c.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做出。 即具有权利能力,如法人代表、负责人签订;职务代理签定;授权委托书签订;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用合同专用章签订;用介绍信签订。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具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 案例:金德说法《浅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问题即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其具有如下要件:1、代理人无权代理;2、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权代理的理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4、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 案例分析:1996年9月初,南昌游客师某等39人报名参加当地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八日游,每人交付旅游费用1200元。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1)旅途往返乘坐特列车, 抵京后专车按至住宿地;(2)在京游览安排4天专用车;(3)在京游览19个景点。9月28日,该旅行社导游凌某陪同该旅游团乘坐南昌至北京特快列车赴京旅游。次日抵达后,该旅行社未安排车来北京站接,该旅游团不得不自乘地铁并步行至住宿地。10月1日至3日游览中,因该旅行社未作周密合理安排,致使该旅游团候车达4小时之久,未能按原约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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