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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学 (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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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旅游… 文章来源:中国旅游饭店行业 更新时间:2007-11-22 18:07:09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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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定式合同(公证、签证、登记、审批等) 3、其他形式 a.推定形式(如饭店住宿合同问题) b.默示形式(不等于“不作为”) 2.3 订立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条款有三种:①主要条款 ②性质条款(合同性质所决定的条款) ③约定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没有标的,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标的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首要条款。合同标的有三类:A财务(如购销合同、供电合同等),B劳条(如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C一定工作成果(加工承览合同等)。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和酬金。 5.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案例分析:甲旅行社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以及旅游团返程购票事宜上向对方提出了新要求,而乙旅行社未答复即发团,遭致甲社拒绝接团的合同纠纷案。 2.4 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A、概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主动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也称“订约提义”。 B、构成要约的条件 a.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b.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受要约的约束。例如:1、要约人不得把同一要约同时向第三人提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形如“一稿两投”问题);2、要约人一般不得撤回、变更或限制要约,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自己的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先于要约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方为有效;3、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人提出,但也可以向非特定的人提出。 案例分析:陈碧霞与江西乐平市体委的“体育彩票,请勿摇摇摆摆”案例分析。 C、要约邀请 概念: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特点:a.是一种意思表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处于预备阶段。 b.表达的内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本质区别) 在发生要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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