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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学 (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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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旅游… 文章来源:中国旅游饭店行业 更新时间:2007-11-22 18:07:09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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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概念: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情形:a.自然现象:地震、水涝、洪灾等;b.社会现象:政治骚乱、罢工等 3、后果: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有时间限制,即迟延履行义务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义务:a.通知义务; b.举证义务 8 合同的管理和纠纷处理 8.1 合同的管理 合同的管理,是指具有合同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和法规,监督合同制度执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主要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8.2 合同纠纷处理 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后果产生的争议。 1、处理制度:“或裁或审”制度。 2、处理方式: A 协商解决; B 调解解决; C 仲裁解决(具有仲裁是终局的特点) D 诉讼解决(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1 概述 1.1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是指经营者不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2 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①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业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的主体,故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非经营者的行为有时会妨碍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等。经营活动包括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 ②是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法律所规定的11种行为+违反了“自愿、公平、诚实、平等”的市场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 ③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是指国家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调整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较为系统的现代竞争法应该包括反垄断、反限制和反不正当竞争三项内容,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立法时间、社会制度、国情不同,立法内容上有所差别。 匈牙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台湾《公平交易法》将禁止垄断、反限制、反不正当竞争规定于一部法律中;德国和日本对此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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