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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学 (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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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旅游… 文章来源:中国旅游饭店行业 更新时间:2007-11-22 18:07:09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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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实行的是市场取向的改革,即沿着所有制结构多元化、经济主体市场化、市场发展体系化、宏观调控间接化的方向发展。市场取向的改革过程,也就是市场作用不断扩大的过程,市场本身的缺陷,如事后性、盲目性等使法制化管理成为必然。 党的十四大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加强立法,宪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为我国加强经济立法指明了方向。 第九届全国人大,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综观国外市场经济发展历程,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我国加快了市场立法的步伐。改革开放20年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共制定了法律31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法规750多件、地方性法规5300多件。第八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共审议法律草案129件,通过法律8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33件,共118件,还批准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公约、重要协定60件,这些为我国市场经济立法奠定了基本框架。 旅游业发展速度快、规模大、产业地位日益提高,但与之相应的旅游法律法规不健全。 1、旅游法制建设的历程 I 经济政策为主的阶段(1978-1985年) 建立健全各级旅游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旅游发展政策;如:1981年加强旅游工作的八项规定;1984年,“四个转变”、“五个一起上”(即国家、集体、个人、地方、部门)等政策。 II 行政手段为主阶段(1986-1991年) 加强旅游行业管理。 III 依法治旅阶段(1992- ) 2、旅游法制建设的现状特征 (1)滞后性 1996年10月15日,《旅行社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旅游业第一部最高的法典,但仍为行业性法规。《旅游法》以及与之相关的诸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尚未出台,使旅游市场的发展存在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我国《旅游法》的制定从1982年开始起草,前后共17次提出正式的征求意见稿,但至今仍未出台。 日本1963年颁布了《旅游基本法》;巴西1966年颁布了《旅游组织法》;韩国1967年颁布了《旅游振兴法》(1971、1973年进行二次修订);英国1969颁布了《旅游发展法》;美国1979年颁布《全国旅游政策法》;墨西哥1979年颁布了《旅游法》;土耳其1982年颁布了《鼓励旅游法》;巴拿马1994年颁布了《旅游业奖励法》;俄罗斯1996年颁布了《旅游法》。 (2)应急性 例如:旅游“小费”、“佣金”、“回扣”的问题分析。 (3)片面性 旅游立法规范的对象偏重于旅游经营者,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旅游者旅游行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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