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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的其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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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03:23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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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效和相互承认原则 A.技术法规的等效 如果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可以满足本国政策目标,那么技术法规的等效就有利技术转让、节约成本、保护消费才利益。 B.相互检测的费用 正如前面谈到,验证符合技术法规可以阻碍国际贸易。特别是如果产品欲出口至多边市场,可能被多方检测。制造商还可能面临检测专家的不同测试程序、官僚作风,或者甚至是贸易保护主义团体,对测试程序干涉等诸多困难。无论是何原因、程序和方法上的区别时显增加了制造商的用于多边市场的销售费用。 C.合柊评定程序的相互承认原则 如果出口商只需检测一次且检测结果被所有市场认可,那么其费用就会大幅降低,这有利于缩短进出口检验时间,提高边检程序效率。
2.透明性原则 透明性原则是WTO/TBT的其石,是公平况争的有交条具,是可预见性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内容是建立通报咨询制度和设立国家咨询点。 A.通报 (1)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告 以下两种情况成员必须通报:a、如果相关的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不存在,或者拟定和采用的技术法规或程序与相应的国际标准、建议导则的技术内容不相符;b、如果该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给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了明显的影响。(Article2.9和Article5.6)法规草案应通报给世贸组织(WTO)秘书处,正式采用前60天征询其他成员意见。在出危及安全、健康、环保等紧急情况时,这一时间可以缩短(Article2.10和Articl.5.7)。 (2)有关协定的执行和管理情况的通告 每个成员须及时通报该协定的执行情况,书面声明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指仿等,以确保协定条款得以执行;登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的草案和最终文本的出版物名称;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起草时间的书面说明;以及Article10中建立咨询点的名称和地址。 (3)双边和多边协定 根据Article0.7,成员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对贸易上有明显影响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达成的协定,应通过WTO产品秘书处向其他成员通报协定内容,并附简要说明。 (4)良好行为守则 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或非政府和区域性机构均可加入本守则。各标准化机构承认或退出守[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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