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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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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03:23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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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5.5)的指南或建议工作。 E.有利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采用和强化国际标准可能会超出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和财政上的承受能力。因此,该协定某些条款给予了发展中国家较为宽松及优惠的待遇。而且,发展中国家成员可采用技术法规、和生产方式(Article12.4)。最后,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要求国际标准机构起草国际标准保护对其有特殊贸易利益的产品。
这里,具体谈一下《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作了哪些优惠的贸易按排。 认识到在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在证明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可能会遇到某些特殊困难,《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专门对发中国家和地区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做出具体规定: ①各成员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在其境内履行相关义务在体制安排方面的特殊需要,对他们给予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以确保这些措施不会阻碍其出口。 ②各成员应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供技术援助以确保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不会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出口的扩大和多样化设置障碍。在确技术援助的期限和条件时,应考虑到提出要求的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所处的发展阶段。 ③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仍可按照他们的技术和社会经济的特殊情况制定某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度,目的在于保持与他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采用不适合他们的发展、资金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他们自己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④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和实施方面,可能会遇到特殊的问题,因此,技术委员会在接到请求的情况下,可在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发展中国家对该协定应履行为的义务,尤其要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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