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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TBT协议的若干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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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03:25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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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各成员方的有关当事方对该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只有在前述紧急情况下,这一期限才可予以缩短,对于合格评定程序来讲,协议对信息公开和交流也在第五条,第7条和第8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中,协议第十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确保设立一个查询处,能回答其他成员方和它们的有关当事方所提出的一切合理询问。
(四) 组织保证与制度约束
为了进一步提高协议的可操作性,协议还在制度上进行了新的设置并从组织机构上给予了一定保证,这反映在附录三《关于标准的制订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以及协议第十四条“磋商和争端解决”部分。
协议明确要求各成员方应保证其中央政府的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这个《良好行为守则》,同时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确保在其领土上的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境内一个或多个机构为其成员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该《良好行为守则》。而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鼓励这些标准化机构违反《良好行为守则》的措施。同时明确要求“成员方标准化机构遵守《良好行为守则》各项规定的义务,应予适用,并不考虑标准化机构是否接受该《良好行为守则》。”它表明各成员方遵守《良好行为守则》的义务,并不以标准化标准化机构是否接受该《良好行为守则》为其前提条件。这对世界各国相当部份的标准化机构通常为非政府机构这一现状具有重要意义,即不论该国的标准化机构是否已经接受《良好行为守则》,但成员方政府都应履行与之相应的义务;其次,协议要求“有关成员方通过秘书处及时通报上述标准化机构承认或撤销承认《良好行为守则》的情况,其中包括由此而将受到影响的产品名称”;再则,它又要求“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对接受《良好行为守则》的标准化机构就其执行情况进 行一次审议。
在组织机构方面,为了加强世贸组织自身的制约机制,从而按“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贸易技术壁垒所引发的贸易争端,应在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主持下,按该回合通过的争端解决谅解协议“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及程序的谅解书”开展工作,这一协议所确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滚动式的争端解决程序,其中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争端是首要的方法,协商未果,可自愿选择翰旋、调停、调解或仲裁程序。如果这些方法仍不能解决有关争端,只要当事人一方请求,有关争端就应提交给专家组。专家组报告一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即成为该机构的建议或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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