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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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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03:25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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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条款。这里所说的正当目标是指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在评估未能实现上述正当目标所导致的风险时,需要考虑到的因素尤其是现有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使用。 2.3 如果采用某技术法规的环境或目的已不复存在,或者改变了的环境或目标基本不再需要用对贸易有限制的条款来保障时,则该技术法规应予以取消。 2.4 当需要制定技术法规并且已有相应国际标准或者其相应部分即将制定出来时,缔约方均应以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由于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等原因不适用。 2.5 当某缔约方在制定、采用或实施可能对其他缔约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时,应另一缔约方的要求,该缔约方应根据本协定2.2~2.4解释其技术法规的合理性。当为实现2.2所述某一正当目标,根据相应国际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时,应确保该技术法规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2.6 为了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对技术法规进行协调,各缔约方 应在他们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通过国际标准化组织参加与他们已采用的,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相应的产品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2.7 只要其他缔约方的技术法规能够实现与本国法规相同的目标,即使这些法规与本国的法规不同,缔约方也应积极考虑等效采用。 2.8 凡适用时,各缔约方应尽可能按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设计或记述特性来阐述技术法规。 2.9 当某缔约方提出的技术法规中的技术内容与相应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一致,或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并且该技术法规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可能有重大影响时,该缔约方应: 2.9.1 在早期适当阶段,在出版物上刊登准备采用此技术法规的通知,使其他缔约方中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了解其内容。 2.9.2 通过秘书处,将该技术法规覆盖的产品清单通告各缔约方,并简要介绍该技术法规的目的和理由。这样的通告应尽早进行,以便提出意见或修改。 2.9.3 应要求,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技术法规细节或副本,并尽可能标出与相应国际标准不一致处。 2.9.4 应无歧视地给各缔约方留出适当时间,以便他们提出书面意见,根据要求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行讨论,并对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予以考虑。 2.10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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