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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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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03:25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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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9开始部分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或可能发生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时,该缔约方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略去2.9中规定的步骤,但是该缔约方在采用该技术法规前应当: 2.10.1 立即通过秘书处把此技术法规及所覆盖的产品通告其他缔约方,同时简要说明该技术法规的目的和原由,包括该紧急问题的性质。 2.10.2 应要求,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技术法规文本。 2.10.3 无歧视地允许其他缔约方提出书面意见,应要求对这些意见进行讨论,并对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予以考虑。 2.11 缔约方应确保迅速出版已采用的所有技术法规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使缔约方中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了解其内容。 2.12 除2.10所述的那些紧急情况外,缔约方应在技术法规出版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的时间,以便使产品出口缔约方的生产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有时间改变其产品或生产方法以满足产品进口缔约方的要求; 3 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对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关于缔约方境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 3.1 各缔约方应采取他们所能采取的适当措施确保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遵守条款2。但2.9.2和2.10.1中对外通告的义务不包括在内。 3.2 各缔约方应确保按2.9.2和2.10.1规定对直属中央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技术法规进行通告。 但对实质内容与中央政府已公布的技术法规内容相同的地方技术法规可不进行通告。 3.3 各缔约方可以通过中央政府与其他缔约方联系,包括2.9和 2.10 提及的各类通告、信息交换、提出的意见和讨论。 3.4 各缔约方不得采取措施要求或鼓励地方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在其境内采取与条款2不符的行动。 3.5 各缔约方对遵守本协定条款2负有完全的责任。缔约方应制定和采取积极措施和机制支持非中央政府机构遵守条款2。 4 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4.1 各缔约方应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本协定附件3中的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良好行为规范(在本协定中称为规范)。缔约方应采取他们能够采取的适当措施确保其境内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标准化机构以及他们参加的或其境内有一个或多个机构参加的地区标准化组织接受并遵守这个良好行为规范。此外,缔约方不应采取措施直接或间接鼓励这些标准化机构违反此良好行为规范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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