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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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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03:25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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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标准化机构是否已接受良好行为规范,确保其境内的标准化机构遵守良好行为规范条款是各缔约方的义务。 4.2 已接受并遵守良好行为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应当被各缔约方承认其符合本协定的各项原则。
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 5 中央政府机构合格评定程序 5.1 当需要提供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确实保证时,各缔约方应确保其中央政府机构对在其他缔约方境内生产的产品实行下述规定: 5.1.1 制定、通过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使在其他缔约方境内生产的产品的供方在不低于本国或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生产的同类产品供方的条件下进入该缔约方境内,保证产品供应商在该程序规则下对合格评定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当程序允许时,在设备现场进行合格评定,以及得到认证体系标志的可能性。 5.1.2 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不应为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这句话的意思是:合格评定主要是让进口缔约方对产品符合相应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有足够的信心。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合格评定程序时,考虑产品不合格导致的风险是必要的,但是不要过分严格,超出实际需要。 5.2 当执行5.1时,各缔约方应确保: 5.2.1 合格评定程序要尽快进行和完成,对在其他缔约方领土上生产的产品,在次序上要给予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优惠待遇。 5.2.2 每个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时限应公布。应要求,可以把预期的处理时限通知申请人。 当收到合格评定申请后,主管机构应立即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并将所有不完备处准确地通知申请人;主管机构应尽快把评定结果完整准确地送交申请人,以便若有必要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即使申请时发现文件不完备,应申请人要求,主管机构也应尽可能进行合格评定;如申请人要求,应向申请人通报程序已进行到什么阶段,并对任何迟耽作出解释。 5.2.3 向申请人索取的信息应仅限于评估合格评定及确定费用所必须的内容。 5.2.4 为合格评定程序提供的或通过合格评定程序得到的在其他缔约方领土生产的产品的有关资料的保密性应受到本国产品相同的尊重,其正当的商业利益应受到与本国产品相同的保护。 5.2.5 对在其他缔约方境内生产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所收费用,除通讯、运输以及其他因申请人与合格评定机构的设施不在同一地点而引起的花费外,所收取的费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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