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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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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03:25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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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缔约方不得采取措施要求或鼓励地方政府机构在其领土内采取与条款5和条款6不符的行动。 7.5 各缔约方对遵守本协定条款5和条款6负有完全责任。缔约方应制定和采取积极措施和机制支持非中央政府机构遵守条款5和条款6。 8 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 8.1 各缔约方采取他们所能采取的适当措施保证其境内的开展合格评定程序的非政府机构遵守条款5和条款6,但对外通告拟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的义务除外。此外,缔约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鼓励这些机构采取与条款5和条款6不符的行动。 8.2 各缔约方应保证只有在非政府机构遵守条款5和条款6的条件下(其中对外通告合格评定程序的义务除外),其中央政府机构才能信赖这些非政府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程序。 9 国际性和区域性系统 9.1 需要提供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确实保证时,只要条件允许,各缔约方应制定和采用国际合格评定体系并参加其活动或作为其成员。 9.2 各缔约方应采取他们所能采取的适当措施,保证其境内有关机构参与或参加国际性和区域性合格评定体系遵守条款5和条款6。此外,各缔约方不应采取任何措施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这些体系采取违反条款5和条款6的行动。 9.3 各缔约方应保证其中央政府机构只信赖遵守条款5和条款6的国际性或区域性合格评定体系。
信息和协助 10 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信息 10.1 每个缔约方应保证设立一个咨询处,此咨询处应能回答其他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境内有关方面的合理询问。并能提供下述有关文件: 10.1.1 缔约方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有合法权力实施技术法规的非政府机构,或有上述机构参加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在其境内采用或提出的任何技术法规。 10.1.2 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有上述机构参与或参加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在其境内采用或提出的任何标准。 10.1.3 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有合法权力实施技术法规的非政府机构,或有上述参与或参加的区域性机构在境内实行的任何合格评定程序或提出的合格评定程序。 10.1.4 缔约方或境内有关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参加国际性和区域性标准化机构、合格评定系统,以及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协定的情况和成员身分。他们应也能提供与这些系统和协定条款有关的相应信息。 10.1.5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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