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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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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03:25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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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关于通告程序的条款,附件3中的内容不在此列。 10.11 但是如果因法律或行政原因,由2个或更多的中央政府部门负责通告程序,该缔约方应将每个部门的责任范围明确地提供给其他缔约方。 11 对其他缔约方的技术协助 11.1 缔约方应要求,应将技术法规的准备情况提供给其他缔约方,特别是要通报给发展中国家。 11.2 应要求,缔约方应就建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咨询,并在相互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下,向他们提供技术协助。缔约方还应鼓励本国标准化机构效仿这种作法。 11.3 应要求,缔约方应尽他们所能采取适当措施,安排其境内的管理机构就下述问题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咨询,并在相互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下,向他们提供技术协助: 11.3.1 管理机构或技术法规合格评定机构的建立; 11.3.2 能够最好地符合技术法规的方法。 11.4 应要求,缔约方应采取所能采取的适当措施,就建立提出咨询要求的缔约方境内所采用的对符合性进行评定的机构建立问题,为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咨询,并在相互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下向他们提供技术协助作出安排。 11.5 应要求,缔约方应采取他们所能采取的适当措施,就其他缔约方生产厂为进入该缔约方境内政府或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系统的步骤,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咨询,并在相互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下,向他们提供技术协助。 11.6 应要求,参与或参加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系统的缔约方应就其他缔约方为参加或参与这些系统并履行其义务需要建立的制度和合法体制问题,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咨询,并在相互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下、向他们提供技术协助。 11.7 应要求,缔约方应鼓励其境内的参与或参加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系统的机构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咨询,并在建立制度从而使其境内的有关机构履行成员或参加者义务方面,考虑向他们提供所需的技术协助。 11.8 根据11.1~11.7规定向其他缔约方提供咨询和技术协助时,应优先考虑最不发达的国家。 12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有差别的待遇 12.1 各缔约方应按下述条款以及本协定的其他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给予有差别的和较优惠的待遇。 12.2 各缔约方应特别注意本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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