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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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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03:25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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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抄袭别人成果则比较普遍。因此,发展中国家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持消极抵制态度。在谈判中,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的建议超过了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的授权范围,坚持谈判应限制在和贸易有关的方面,反对在总协定内新建一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认为这些目标显然超出部长宣言所规定的“在于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产生的障碍和扭曲影响”的目的。发展中国家还特别强调,应注意避免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达到限制正当贸易的目的。关于冒牌货问题,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问题相对比较简单,反映在贸易方面主要是边境措施,海关合作理事会已有相应的立法模式,总协定对此问题也有过专家报告,应单独处理,不同意以签订“守则”的方式解决,应在总协定现有工作基础上加 强和明确这方面的纪律和规定。 15、服务贸易。在关贸总协定历史上,乌拉圭回合第一次把服务贸易列入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中,并设立单独的谈判组单独进行谈判,也就是与货物贸易谈判分轨进行。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的谈判作为宣言第二部分予以发表,并对服务贸易谈判的目标作了规定。宣言说:“部长们决定发动作为多边贸易谈判一部分的服务贸易谈判。这一领域的谈判应旨在制订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各个部门制订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一种手段。这种框架应尊重适用服务业的国家法律规章和政策目标,并应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工作”。宣言还对服务贸易谈判程序、组织机构等作了规定:“关贸总协定的程序和惯例应适用于这些谈判。成立一个服务谈判组来处理这些事项。……服务谈判组应向贸易谈判委员会报告情况。” 经过5年艰苦谈判,参加各方提出了数以百计的建议和方案,主要进行了以下3方面的工作: 1、拟订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文本和条款。 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共分6个部分35条。鉴于服务贸易谈判的核心部分是有关具体承诺开放市场和国民待遇的义务,协定草案规定,各国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进行谈判,按照不同的服务行业分门别类地作出具体承诺,并列入各国的减让表,作为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而具有约束力。同时,允许各国依据国内立法对有关服务行业的开放作出限制和保留。因此,这个协定在要求参加国尽可能开放服务业市场的同时,也允许发展中国家保护本国的服务产业部门。 这个协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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