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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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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03:25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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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把进口许可证区分为自动和非自动许可证两种形式,并制定了不同的规则(第二条和第三条),对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则规定了更为详细的要求。例如:如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应于申请人提出请求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根据进口国的法律程序提出上诉或审议要求;在分配许可证时,应考虑申请人的进口实绩,包括在最近有代表性的时期内发给该申请人的许可证是否得到了充分利用;如果以许可证形式实施的配额没有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许可证持有人应自由选择进口来源,如上述配额在供应国之间进行了分配,则应在许可证上注明进口来源。 2.为体现东京回合部长宣言中对发展中国家问题所持的立场,协议提到,进口国在因经济上的原因只发放一定数量的进口许可证时,应对购买产自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的进口商予以特殊考虑。 3.根据协议第四条规定,将设立“进口许可证委员会”,以便尽快、有效、公平地解决与协议有关的问题。有关协议的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则按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二、补贴和反补贴守则 该守则的正式名称是“关于解释和适用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它澄清和发展了总协定第六条和第十六条关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规定,目的是确保签字国在使用补贴时不会影响或损害其它签字国的贸易利益,也不利用反补贴措施来不合理地妨碍国际贸易。守则为发展中国家作了特殊规定。整个守则包括序言、7大部分和1个附件,共19个条款。 1.第一部分是有关征收反补贴税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反补贴调查发起之前后应给有关出口国提供适当的磋商机会,在确定损害时,应客观地审查以下两项内容:(l)受补贴的进口产品的进口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2)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所造成的影响。 这部分还规定,征收的反补贴税数额不得超过已查明的补贴额,并按有关已出口产品每单位受补贴的数额计算;如果出口国政府同意放弃有关补贴或进口国接受价格保证的话,对有关进口产品不应再征收反补贴税。 2.第二部分是有关补贴的规定。发达的签字国只能对某些初级产品进行出口补贴,但它不得因此占有超过它在这些产品的世界出口贸易中应有的公平份额。对于政府通过赠款、贷款或担保、资助企业实施研究和发展计划等形式给予的补贴,守则并不试图加以限制,但要求签字国应避免使用此类补贴而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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