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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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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03:25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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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体名单由协议参加国谈判确定后列入协议有关附件。 协议第一次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引入政府采购领域,要求参加国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措施方面,对来自另一参加国的产品和产品供应者提供不低于本国产品和供应者以及任一其它参加国的产品及其供应者享受的待遇,但此规定不适用于进口关税、与进口有关的费用及其征收方法或其它进口条例与手续(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不得故意或在事实上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等要求,第四条作了详细规定。第五条则具体规定了包括资格审查和采购要求在内的有关投标程序问题。 为了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第六条要求各参加国及时公布有关法律、规章、司法或行政裁决以及有关采购程序,并向根据协议设立的“政府采购委员会”提供关于该国政府采购情况的年度统计资料。 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第三条规定享受一定程度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其中,包括排除适用协议的某些规定,如经过有关磋商,将该国政府采购实体名单中的某些实体或产品排除在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范围之外。 为了保证协议的实施,第七条制定了一套关于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 协议四个附件将由签字国谈判制定。它们是:附件一:关于采购实体名单;附件二:用于公布拟购产品通知的刊物;附件三:持有合格供应者固定名单的实体用于公布有关通知的刊物;附件四:签字国用于公布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司法和行政裁决及采购程序(包括标准合同条款)的刊物。
五、关于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协议包括序言、9个条款和1个附件。其宗旨是通过取消有关关税和尽最大可能减少或消除有关限制性因素,以实现民用航空器、零件及有关设备的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这些限制性因素包括技术壁垒,在发展、生产和销售民用航空器方面因政府支持而产生的不利影响(尽管政府支持本身并不是上述产品贸易中的一种干扰因素),以及在民用航空器进出口方面设立不符合总协定规定的数量限制,许可证要求等贸易限制措施。为此,协议规定,东京回合达成的《关于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同样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贸易。在进口贸易限制方面,协议并不禁止签字国实行符合总协定规定的进口管制或许可证制度。 协议对政府采购民用航空器、零件及有关设备也作了规定,强调应考虑商业和技术因素,在考虑了价格的竞争性,产品质量和交货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采购,而不应当在供应者之间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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