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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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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03:25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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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有关声明包含了一些具体内容。 2.第二部分是有关设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以及制定一套磋商、调解和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有关争议方应先履行这套争端解决程序,方可援用总协定有关条款。 3.第三部分是最后条款,内容有协议的接受和加入、退出、国内立法与协议的一致性等。 附录汇总了应一些总协定缔约方要求而散发的3个声明。其中,第二个声明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而提出的,即发达国家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应对这些国家的特殊情况予以考虑,特别是在进行价格比较时,不能只根据某个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价格可能低于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相应价格这一情况本身就对该发展中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或确定它在倾销。
七、关于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 协议包括1个序言、15个条款和3个附件。其目的是“确保技术条例和标准,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的要求以及用于证明符合这些技术条例和标准的方法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妨碍”,鼓励各国采用国际标准和证书制度。 协议要求各参加国在制订和实施技术条例和标准及证书制度时,遵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等原则。参加国政府应确保本国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也遵守有关规定。为便利其它国家获得有关技术条例和标准及证书要求的资料,每一参加国都应在国内设立一个“咨询点”。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第十二条规定要给予这些国家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这些待遇包括:各国在制订和实行技术条例、标准及证书制度时,不要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发展中国家不必采用不适合它们的财政、贸易和发展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定自己的技术条例或标准的基础,以便它们能够保持适合本国发展需要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加工方法;给发展中国家提供协议第十一条规定的技术援助,如向它们通知技术条例的拟订情况及最能适应该技术条例的有关方法、生产者为适应新技术条例和标准应采取的步骤等;根据协议第一三条设立的“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可授权这些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时限内,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它们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为了迅速、有效地解决一切有关协议的争端,协议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各国在行使总协定有关权利之前,应先完成这一套争端解决程序。协议的三个附件分别对技术条例和标准化等特定术语的定义、技术专家组和咨询小组的组成等问题作了规定。
八、海关估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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