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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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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03:26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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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是首次达成的在政府采购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框架。在降低对国内产品及供应商的保护,减少对外国产品及供应商的歧视,增加透明度以及建立磋商、监督和争端解决的国际程序方面,该协议都迈出了意义重大的第一步。 该协议创造了价值百万美元的新的市场机会。总的来说,该协议的运行还是令人满意的,尽管它的商业影响只有随着采购实体逐渐熟悉新的程序,并随着工业企业逐渐认识到它在一个以往脱离国际规则并经常排斥具有竞争力的投标者的市场上所创造的机会,才会逐步显现出来。 1、原则 该协议旨在保证更为充分的国际竞争,并因此保证在政府从事采购时以商业考虑为基础,从而更有效地使用税收以及其它公共基金。为此目的,该协议确立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程序及做法上对国内外产品和供应者之间,实行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2、范围 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均适用于本协议: (1)对产品进行的采购(劳务采购只限于它们是供应产品所附带的并且其价值须低于产品本身的价值); (2)购买方为某政府部门或机构,而且签约方已将其列入本协议的附录; (3)购买的价值额为(或超过)l5万特别提款权,这一所谓界限每年以每一签约方的本国货币加以确定;例如:1985年以美元计算的相应数字为15.6万美元。 本协议不适用于除附录所列实体以外的其它政府部门的采购,也不适用于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的采购,即使此类采购是由中央或联邦政府提供资金的。尽管如此,根据本协议签约方必须将本协议及其所带来的好处通知那些所不包含在协议中的这些政府部门,包括那些地区和地方政府当局。 还应说明的是,本协议不包括租用或租赁合同或由国防部采购的某些产品。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大部分已由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涵盖,在附带条件援助项下的采购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各签约国也都有某些免受一般规则约束的所谓“特殊例外”,这些都在它们的(政府)采购实体名单上一一作了规定。 如果要加入本协议,则要求该国提供一份采购实体名单以示贡献。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贡献将视它们各自的发展、金融及贸易需要情况而定,最不发达国家只需做出最小的贡献。 3、程序义务 为了保证基本原则得到有效应用: 3.1政府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并且只有在严格定义的情况下才可与供应商单[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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