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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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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食品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6-2-8 20:03:26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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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则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的依据已在总协定第八条1(c)款“有关输出入的手续及费用”中声明,缔约各方“认为有必要使输出入手续的负担和繁琐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减少和简化规定的输出入单证”。东京回合中对非关税壁垒的重视使得进口许可证手续在这些谈判中成为必不可少的内容。 本规则的主要好处在于使总协定第八条相当模糊的义务(该条只以一种不明确的方式提及进口许可证手续),强化成为明确的纪律。 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认为,许可证制度可用于若干目的,包括: (1)提供收集进口货物统计数据的方法; (2)在存在进口配额的条件下,分配或控制具体产品的进口或出口的总量; (3)根据原产地区别对待各种进口商品。 然而,为减少通过许可证手续中的行政权力实施差别待遇的范围,本规则制定一致同意的条款,以保证许可证手续本身不会限制货物的输入,并尽可能使该程序具有更大的透明度以及自动性。 2、第一条定义与义务 进口许可证手续定义为:“用于为执行进口许可证制度要求向有关行政机构提交一份申请或其它单证(为海关的目的而要求的单证除外)作为输入到进口国关境内的先决条件的行政程序”。 主要义务可总结如下: (1)该进口许可证手续应与总协定的有关条款一致; (2)该手续在应用中应是中性的,并且以公正平等的方式予以实施; (3)该手续中的所有规则、条令,以及任何变动应清楚地予以及时公布,并提供给总协定秘书处; (4)申请格式及申请程序应尽量简化; (5)申请者应只向一个主管机构进行接洽,如设立一个以上机构实属必要,主管机构应保持在尽可能少的数目之内; (6)非故意的差错或细微的不符不应成为予以惩罚或构成拒绝签发许可证的理由; (7)应在与不要求进口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同等的基础上供应许可证持有人外汇。 可能要注意的是,上述第(2)点(文本第一条第9款)被视为另一种有关外汇分配的程序,有可能被用来起与进口许可证手续相似的作用。这一条在实行外汇管制手段并严格定量供应外汇的国家尤其如此。 3、第二条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 本守则对自动与非自动的进口许可证手续加以区别。在前一种情况下,“无条件地给予”批准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意为此类许可证的提供是名副其实地自动的、无限制的、非歧视的,并且是迅速的。为此目的[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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